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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阅读次数:次 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保卫处安保人员的管理水平,维护安保人员和进出学校(在校)车辆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范围

适用于保卫处安保人员工作期间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佩戴使用。

三、职责权限

1.使用部门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使用与保管。

2.技防科负责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培训、检修、更新等事宜。

3.治安科负责执法记录仪的出入库登记、回收等事宜。

四、管理规定

1.保卫处安保人员工作期间面对面沟通、协调、处理问题时,应当主动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2.每次使用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3.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4.在现场处理群体性纠纷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取证。

5.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时,安保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治安科。

6.技防科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用一次存储一次,每天存储,声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1)对方逃避、拒绝、阻碍安保人员的正当管理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安保人员。

(2)安保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3)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处理的事件及案件。

(4)其他认为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7.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人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不允许私自复制。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8.安保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1)工作中面对面交流,处理问题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3)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4)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以上情况一经查实,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次,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执法记录仪的使用须知

(1)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充电、插拔,不允许过量充,不按顺序插拔。

(2)使用中不允许磕碰,注意防水、防尘、防震、防摔。

(3)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经损坏,根据实际情况,照价赔偿,并给予一定处罚。

(4)治安科对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时抽查,对发现有违规现象将给予警告或处罚。




保卫处

2024年12月24日